复制对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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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三维模型”选项卡 “修改”面板 “复制对象”

功能区:“构造”选项卡 “管理”面板 “复制对象”

可在零件 (.ipt) 文件中使用;或者,如果您安装了 Inventor,则在部件环境中编辑零件时,可在部件 (.iam) 文件中使用。

使用“复制对象”将零件文件中的几何图元复制或移动到构造环境中的组合、基础曲面或组中。例如,您可以在构造环境和零件造型环境之间创建几何图元的副本或移动几何图元。

选择

选择

允许选择一个或多个面或实体。

允许选择缝合曲面或实体的各个面。

实体

允许选择整个缝合曲面或实体。

注意:选择类型(“面”和“体”)之间的切换将清除选择集。

输出

新建

定义是否复制或移动组合、曲面或实体。该选择(“面”和“体”)将决定可用的输出选项。

规则:

删除初始对象:删除初始位置的几何图元(将选定几何图元移动到指定位置)。当从其他零件选择几何图元时不可用。

注意:不会删除参数化几何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