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規則用於控制如何在僅包含管 (沒有結構) 的管網中和/或將管插入到既有管中以斷開管時確定管的高程。
僅在以下條件過程中套用此規則:
此規則用於管理條件,以便僅建立連續的管流 (如通常所預期)。在管大小為常量的管網中,連接到其他管的管必須從終點到終點相符。在管大小可以變更的管網中,與管相符的點可能會有所變更,這取決於系統的類型。例如,在壓力系統中,其通常可能與管中心線相符。在重力系統中,其通常可能與管的路拱相符。
此規則還可以在管到管的連接需要落差量的情況下加入落差值。
以下參數控制此規則的行為: